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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天水公租房新规:缴纳本地社保且住房面积低于12㎡可申请

发表于2016-12-08

近日,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新的《天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其中,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申请所需资料、租赁管理办法及建设标准等出具详细的实施细则和规范标准。天水市公租房申请条件为本地户口已缴纳社保且人均住房面积小于12㎡(含)等;申请所需资料为工作单位提供的收入证明及能够证明申请人和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等。以下为部分细则摘要,总体全文实施细则参见文后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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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租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当地常住城镇户口;


2、申请人在当地已缴纳社会保险;


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居住;


4、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含);


5、家庭收入不高于当地政府规定的中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6、市、县区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市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可不受收入限制;


7、各县区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能力情况,逐步将新就业职工、外地来本市务工的无住房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二、申请所需提交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3、工作单位提供的申请人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4、申请人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或社区提供的收入证明;


5、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和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租赁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的每次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和承租人应当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2、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内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承租人应按时缴纳租金、水、电、暖和物业管理等费用,一年内累计3个月未交纳以上费用的,产权单位有权解除租赁合同,责令承租人退出住房。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公共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有结构。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3、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房源筹集渠道、保障对象承受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以保证正常使用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由当地政府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研究确定。原则上应控制在租赁市场价标准的70%左右。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1次。


4、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由产权单位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按照《物业管理条例》执行。


四、公租房建设及配建标准


1、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的方式,套型面积应设计为40—90平方米,套型为一居室、一室一厅、两室一厅,以6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根据家庭人数不同配置相应面积的住房。


2、政府出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套型原则上以一室一厅、两室一厅小户型为主。


3、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套型以一居室公寓为主。


4、为利于引进人才,可适当建设部分90平方米以内的三居室公寓,配建比例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总量的30%。


五、政策支持


1、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 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但不得改变房屋性质。


2、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列入年度土地计划并优先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享受廉租住房建设的有关土地供应及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3、企事业单位利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自有土地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变更为住宅用地后,方可进行建设。


4、社会其他渠道筹集到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5、县区人民政府应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的税收优惠,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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